2007年1月1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企业遇有特殊困难可否延期缴税

  郭先生问:
  某粮食加工企业采用分月缴纳所得税的办法,每月10日应向税务机关预缴所得税,到年终再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某日该企业发生了火灾事故,经济损失两百余万元,资金严重紧缺。请问该企业能否延期缴纳税款?
  本报作答: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 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、足额入库,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。但同时,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正常经营,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批准,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”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“特殊困难”是指:(一)因不可抗力,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,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;(二)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。“不可抗力”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风、火、水、地震等自然灾害。
  该企业发生火灾事故,损失两百余万元,正常的经营运转受到破坏,属于特殊困难的范围,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款。而延期申请被批准后,在延期内缴纳税款无需承担滞纳金,这对该企业渡过难关,恢复经营极为有利。